高華公司一位前員工宣稱自己因檢舉公司弊端遭非法解雇,並對公司提出法律訴訟。這起事件,讓公司高層警覺到內部糾舉不法的機制有嚴重缺失,是制度不夠完善?還是人為因素作祟? 面對這個問題,管理階層與董事會該如何因應?
回顧八○年代,專家和主管都預告著,解決爭議替代方案(ADR,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)是一種較合理划算的方式,能讓企業遠離法院、遠離使勝訴或敗訴者皆身心俱疲的訴訟。在接下來的數年當中,超過六百家大型企業採用由公共資源中心(Center for Public Resources)提議的ADR政策宣言;許多公司亦回報,這的確是省時、省錢的方法。(請見附錄「訴訟之外的選擇」、「公共資源中心政策宣言」)
讓經理人憂懼甚深的事情,莫過於訴訟。即使是小案件,也足以損害既有的各種關係,貶抑公司的聲譽,耗費鉅額的金錢、大量的時間以及人力資源。多數經理人都很清楚,法律訴訟件數有穩定增加的趨勢。聰明的企業營運者也都明白,避免官司的方式也正與日俱增。目前已有許多替代方案可防患未然,避免法庭爭訟,化解長期的爭端,甚至為可能兩敗俱傷的爭執雙方創造雙贏的局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