創新研發經費省不得

對數位公司來說,這是營運必要的一部分。
保羅.羅莫(Paul Romer)把技術創新納入總體經濟學分析之中,指出研究與開發(R&D)的投資對一個國家的進步非常重要,他因此榮獲201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。然而,會計課本、學術文獻、國家預算計畫與管理書籍,都繼續將研發視為裁量性費用(discretionary expense),也就是這項成本與營運無關,短期內縮減甚至刪除也不會影響目前的營收。即使是美國國家稅務局(IRS)對研發支出的免稅額課稅法規,都是以研發是非必要支出的前提來設置,並認為經理人在沒有財務獎勵的情形下,會避免投資研發。
我們質疑將研發視為裁量性費用的想法,至少這不適合數位公司。我們的研究顯示,數位公司很大一部分的研發成本都是必要的營運支出,如果刪減這些費用,可能會造成公司營運停止。我們建議,重新審視把研發視為裁量性費用的觀念,因為構想、策略、軟體、演算法與創新,都已成為經濟活動的基礎。
數位公司的營收,取決於會員網路和他們參與公司平台的程度。我們調查臉書(Facebook)、字母公司(Alphabet)、推特(Twitter)、LinkedIn、Spotify、網飛(Netflix)與Yelp的財務揭露報告,想找出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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