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公司治理的權與責

公司治理的權與責

權力的另一面就是責任,經營團隊不只對董事會及股東會負責,還要對員工、客戶、廠商、社會負責。

最近,東元集團黃家父子反目爭奪經營權,鬧得黃家和以董事長邱純枝為首的董事會及經營團隊都很難看。83歲的黃茂雄說兒子「尚不適任」及「公私分明、傳賢不傳子」。在公司已經二十年的黃育仁,因「不認同經營策略及不能發揮」,無預警請辭常務董事及事業群執行長職務,並指控父親自創有權無責的「會長」職,幕後操控邱純枝等專業經理人形成「一言堂」,因年紀大,而經營策略跟不上時代,不利公司發展。

黃育仁取得部分創業家族及股東支持,自提七席董事挑戰公司經營權,還宣稱「挑戰到他倒台為止」。父子各自的說詞都很堂皇,都擺出大義滅親的架勢,都說為了公司好。我們不是局內人難知全貌真相,但不應該只是關心八卦,要「見賢思齊,見不賢而內自省」,反思公司治理權責的根本認知。

董事會是否善盡職責?



公司是全體股東持有的獨立法人,公司法規定,股東會是公司治理最高的權力機制,以所有權行使投票權決定經營權。董事會由股東會依法任命的代理人組成,董事長是董事互選產生的。董事會再透過高層主管的任免,執行營運經營的責任。

黃育仁指控父親老而不退、有權無責,說經營團隊只是父親唯命是從的傀儡,事實上,黃茂雄已經不是董事,「會長」職務與公司法無關,他的權責來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