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壞式創新 我們必須擴大破壞式創新的定義

Zipcar租車公司算是一種破壞式創新。優步(Uber)公司不是。說優步不是,是根據克雷頓.克里斯汀生(Clayton M. Christensen)、麥可.雷諾(Michael Raynor)和羅立.麥當勞(Rory McDonald)最近刊登於《哈佛商業評論》的〈什麼才是破壞式創新?〉(What is Disruptive Innovation? 全球繁體中文版刊於2015年12月號)的說法。作者解釋,「破壞」是指「資源較少、規模較小的公司,能成功挑戰根深柢固的業者的過程」。他們還寫道,「破壞式創新的立足點,源自低階市場或新市場。」

我和友人共同創立的Zipcar,夠格算是破壞式創新,因為它創造了一個全新的市場:按小時(和按日)租用汽車的需求。對我們來說,以全新方式運用科技(以預訂及打開汽車車門),是促成這個新市場區塊的關鍵要素。如果沒有網際網路與無線通信,按小時租車會是昂貴、繁瑣而行不通的交易,因為租車時間很短暫。Zipcar早在2000年就成立,有效地展示了如何利用科技開拓嶄新市場,以及如何利用現有資產的新方式。

克里斯汀生、雷諾和麥當勞認為,優步不是破壞式的,因為它提供的既不是低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