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世紀末以來,全球經濟的發展,帶來各國財富集中的趨勢,而企業是掌握社會資源的重要機構,各國社會對企業應該擔負起更大社會責任的期待與日俱增。《哈佛商業評論》的「全球執行長100 強」調查,今年首次將「環境、社會與治理」(ESG)加入企業領導人評價,正反映了這種趨勢。在台灣,公司治理是企業社會責任中最早受到明確規範的一個領域,我們可以從這方面的發展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的走向。

亞洲各國公司治理的發展,應該從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開始,台灣也不例外。目前,台灣上市櫃企業的公司治理比當時已有明顯的進步,但與成熟國家相比,還是有相當的落差。例如,目前法令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二人以上的獨立董事,席次不得少於五分之一,如設有審計委員會時,要有三名獨立董事,但歐美許多國家法令都要求至少要超過一半;又例如,企業治理資訊揭露,台灣多數企業只是按照法律規定最低標準來做,歐美許多企業自願性揭露程度遠超過台灣。

為什麼有這樣的差異?一是台灣推動公司治理的時間還不夠長;二來是,許多企業領導人並未認知到公司治理對企業經營的價值。

利用公司治理創造價值

有企業界朋友說:「我很認真做事,也替股東創造財富,就算沒有獨立董事、審計委員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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