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政策與法規管制惡法亦法還是刪除舊法!僵化的法令該如何解套?

惡法亦法還是刪除舊法!僵化的法令該如何解套?

惡法亦法還是刪除舊法!僵化的法令該如何解套?

Vadym Sh / Shutterstock

數位化的政府,需要時時盤點法規的合宜性、適用性,以簡政便民效率為施政目標。

我擔任社團法人的理事長已滿兩屆,依章程不得再續任,同時理監事任期也已屆滿,因而在日前進行改選。

新任理監事選出後,秘書處工作人員忙著向每一位理監事索取身分證影本、印鑑等等,並要求在三份文件上簽名,每份文件又有正本複本,因此一共要簽六次名。

新任理監事們簽名的表格,是依據台北地方法院「改選後應辦理法人理監事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」所要求的「法人登記聲請書」、「願任理監事同意書」及「理監事印鑑卡」各一式兩份。

這還沒完,協會另須向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社會團體科呈報「會務申報表」、「理監事及工作人員簡歷冊」等七份表格。還有還有,改選後協會也必須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辦「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設立、變更登記」。最令人傻眼的是,以上這些,全部都要書面、紙本、實體送達。

政府施政要透過「法」來和人民互動,換句話說,各類法規都是政府和人民間的契約協議,必須本著平等公正的原則,才能運作順暢,減少民怨。

惡法亦法?有礙社會前進

昔日民智未開,政府法令若有侵犯人民權益之處,便會有「惡法亦法」的聲音;如今資訊公開透明,民間智慧、能量甚至遠勝公務體系,若有惡法,便應想方設法儘速改正,而非死守不放,成為社會前進的障礙。

徒法不足以自行。跟公務機關打過交道的人都知道,承辦人員不想處理的案子就祭出「依法行政」的令牌;想管的事,就能生出一堆行政命令、辦法、函釋等來解套。

更有甚者,公務機關對「執法」這件事沒有成本概念,只在乎會不會給自己惹麻煩,不理會事務的實質意涵,常常一只公文便把民眾或企業搞得昏天暗地、苦不堪言。

台灣號稱科技大國,硬體製造產值稱霸全球,然而一提到資訊應用的程度,則遠遠落後硬體製造的成就。

從電子化走向數位

自1998年政府推動第一階段「電子化政府計畫」開始,至2020年第五階段「數位政府」,已經走過22年;與多數民眾有關的戶政、財稅等資料,數位化程度確實完善許多,但也不能否認,仍有不少「衙門」級的單位,依舊抱持著「眼見為憑」的心態,非要收到實體申請文件才願意走行政流程。

根據內政部統計,至2020年止,中央政府所轄的社會團體有2萬836個,地方政府所轄的社會團體則有3萬8947個,合計高達5萬9783個。若以一般社會團體每三年改選一次推算,包含例假日在內,全台灣平均每天有54家社會團體進行改選。

因應改選而來的後續行政作業,如前述地院、內政部及財政部等環節,如果堅持以傳統紙本方式申報,要耗費多少人力來收件、點收?這些申報文件是否要找工讀生輸入電腦?輸入的資料需要校正嗎?樣樣都得花費人力、時間和資源。

如果這些申辦文件不需輸入電腦,直接以紙本形式歸檔存參,即表示未來再調閱的機會微乎其微;既然如此,那前面折騰一大群人,難道只是為了符合所謂的法規、讓承辦人員求個心安嗎?這樣的規定沒有改善的空間嗎?

法律瘦身,刪除不合時宜的舊法

隨著社會的進步,各國法令都有愈來愈多的趨勢,更有不少法規彼此互斥。老牌民主國家英國針對這種現象,便鼓勵法律瘦身,希望公務部門在制訂新法規時,能同步刪除相關但已不符時代需求的舊法規,一來減少法規疊床架屋,二來避免前後法條打架,令公務機關執法、民眾遵法無所適從。

英國甚至將簡化法令業績化,估算出因法令簡化而創造的經濟效益,並納入公務人員的考績評核項目。

法規是維持社會運作的基礎,但是在多元的環境下,法律效果有時而窮;想做事的政府,會盡力為僵固的法條找出可行的「辦法」;數位化的政府,更需要時時盤點法規的合宜性、適用性,以簡政便民效率為施政目標。

(本文轉載自2021.12.9「遠見華人精英論壇」;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本社立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