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董事應只能以股權作為薪酬

董事應只能以股權作為薪酬

Board Directors Should Be Paid Only in Equity

這有助於他們聚焦在長期。
每當爆發企業醜聞,像是近期的富國銀行(Wells Fargo),或是早先的雷曼(Lehman)、恩隆(Enron)、奎斯特(Qwest)等公司的醜聞,總會有人提出這個問題:這些公司的經理人出現這種違反專業的行為時,董事會在做什麼?答案是,董事就和大多數人一樣,根據激勵誘因來行動。我的研究結果顯示,這些激勵誘因必須改變。

董事的薪酬,通常包括現金(聘任費)、出席董事會和委員會的車馬費,以及獎勵薪酬(incentive compensation),獎勵薪酬的支付方式是分成數年給予股票及股票選擇權。過去十年來,標準普爾五百指數(S&P 500)企業董事持股準則的普遍性與重要性,都有顯著的提升。

但是,董事薪酬逐漸演變還不夠。我建議公司董事的薪酬,應該只包含限制型股權(restricted equity)。我所謂的「股權」,是指股票與認股選擇權,「限制型」是指董事在他們參加最後一次董事會之後一到兩年內,不能出售股票或行使認股選擇權。我認為,企業不該支付董事任何聘任費或其他現金報酬。當然,這個變革並不能防止每一件醜聞,也無法解決公司治理的每一個問題,但有助於把董事的注意力,引導到企業的長期獲利能力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