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管制二十大創見1:保障消費者的消費信貸

二十大創見1:保障消費者的消費信貸

Consumer Safety for Consumer Credit

在檢討這場金融危機、找出背後元兇之際,大家都忽略了一個主要的罪魁禍首:管理抵押信貸、信用卡和其他消費金融商品買賣的法律結構。
在檢討這場金融危機、找出背後元兇之際,大家都忽略了一個主要的罪魁禍首:管理抵押信貸、信用卡和其他消費金融商品買賣的法律結構。近代大多數消費購買行為已隨環境變遷而改變,但美國的消費信用貸款,仍完全根據18世紀的合約行事。即使在2009年的今天,基本做法仍像在1709年的英格蘭鄉間,兩名商人可能會對合約的條款討價還價,法院最後會依他們決定的條件強制執行。所有行為都遵循「貨既出售、概不退換」的原則,只要買下這個產品,就必須照單全收,不論產品是否有瑕疵,也不管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傷害。這對過去那種買賣犁之類產品的小店家或許還算合理,畢竟當時政府的責任不在於防範消費者買到危險的產品,而在於強制執行合約,維持商業流暢運轉。消費者買到危險的產品,而在於強制執行合約,維持商業流暢運轉。

然而,在今天的社會,貨既出售、概不退換的概念已不復存在。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, CPSC)保障在美國境內出售的所有產品的安全性,唯獨「金融商品」例外。在交易金融商品時,買賣雙方並不會激烈地討價還價,消費者通常對信貸合約的條款毫無置喙餘地,只能接受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