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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的對手,不是你的對手

The Rules of Co-opetition

競爭對手之間也可以合作,這樣的「競合」觀念,從1990年代提出至今,仍有許多領導人對此心存芥蒂。與競爭者合作確實可能會有風險,應該掌握什麼樣的規則,才能在競合關係中不損害自身利益,成功創造價值?

我們先來聽個故事。

我們都知道,1969年阿波羅登陸月球,是因為美國與蘇聯冷戰,相互競爭。但你可能不知道,太空探索其實是從合作開始的。當時的美國總統甘迺迪與蘇聯領袖赫魯雪夫,兩人在1961年會面時,就提議聯合進行登陸月球的任務。

像這樣「既競爭,又合作」的策略,叫做「競合」,這在商業運作上十分常見。像是蘋果和三星、福特汽車和通用汽車,還有Google與雅虎,這幾組競爭對手,都曾採用競合策略。

不過,一般人最擔心的是,如果與競爭者合作,會不會模糊自己的定位和角色?會不會喪失自己的獨家技術?

要了解競合關係中的機會和威脅,得先了解自己適合哪一種競合的類型。一般來說,競合分為以下四種類型:

雙方都沒有失去獨門技術,反而能創造新的價值。

例如蘋果和Google決定合作,為防堵新冠疫情,開發感染者接觸史的追蹤技術,以提供政府及其他業者設計出有效的通報應用程式。在這種情況下,雙方都沒有失去任何獨家技術,但卻創造出一個更大的市場,創造更多商機。

雙方各有一項特殊優勢,分享優勢,可讓雙方領先共同對手。

比方福特汽車與通用汽車合作,雙方同意分享變速箱技術。它們具備互補的能力:福特是十速變速箱的領導者,而通用則是九速。這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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