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治理董事會需要資料治理機制

董事會需要資料治理機制

Your Board Needs a Data-Integrity Committee

董事會需要資料治理機制

在無數的資安漏洞、資料造假等商業醜聞爆發後,我們明白,資料完整性是先進製造、網路安全與營運敏捷度的基礎,但根據調查,三分之二的領導人對自己組織運用資料的方式,缺乏高度信任;僅3%的公司達到基本的資料品質標準。本文提出三大方針,敦促董事會成立資料完整性委員會,以確保營運資料準確、完整且安全。
有時候,需要出現壞事才能激發出好事。某種慘痛的教訓,像是醜聞、資料外洩、產品失敗等,讓我們必須正視問題,自問該如何解決。我們多半知道出現了問題,卻沒有行動。例如,1938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發現,製藥公司麥克森與羅賓斯(McKesson & Robbins)捏造庫存與應收帳款,價值相當於2020年的三億多美元。這是當年最無恥的詐欺案之一,麥克森與羅賓斯公司的一連串醜聞,符合大蕭條時期(Great Depression)的眾多會計詐欺手法。美國國會做出回應,通過1940年的《投資公司法案》(Investment Company Act),建議公司在董事會中成立審計委員會,以監督財務報告與財務揭露,後來這項保障措施成為規定。命令很明確:企業董事會必須監督會計職能,以確保財務報告可信,藉此保護自由市場與公司,不會受到內部惡意人員與盲點的影響。

現在,資料完整性(data integrity)是我們知道自己必須具備的條件,而採取行動還不遲。《投資公司法案》中設想的審計委員會,是用來監督人員與流程,而不是監督技術與數據資料(直到1995年,現代電腦才開始投入公司的會計工作)。如今,資料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