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

獨立董事之功能及精進方向,歷來各界賢達及社群輿論,屢聞檢討聲浪。本文從治理角度,探討獨董的角色與價值定位。

獨立董事制度源自2006年1月11日證交法修正,2007年實施以來,金管會大幅增強其職權。今年9月又公布「公司治理3.0─永續發展藍圖」,以5大主軸、39項具體措施,推動公司治理文化,致力於企業社會責任最新發展方向,值得肯定!

資金是全球快速流通的關鍵生產要素,可孕育經濟成長的動能。台灣為吸引外資,金管會引進獨董制度接軌國際資本市場主流價值,期冀獨董以公正、客觀、超然立場,維護廣大投資人權益,進而提升台灣在國際資本市場之競爭力,立意誠謂良善!

近來上市櫃公司與金融機構爆發不少重大弊端,輿論多將矛頭指向獨董制度未能落實公司治理。基本上,獨董不同於監察人,本身具董事資格,享有外部監察人在董事會未有之議事「表決權」。此一設計,突顯出獨董「積極興利」指導公司營運策略的功效,非僅限於監察人「消極除弊」的監督機制。

相對地,經濟部主政的《公司法》,是承繼德國監察人監督董事會的雙軌制;而以獨董組成的各委員會,是美國的單軌制。有鑑於監察人制度,在台灣實施績效不彰(家族企業為主因之一),且上市公司企圖為了吸引外資,獨董的設置,實屬必要。截至今年6月底止,台灣上市上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逾兩千家,超過80%已聘任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