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亞洲企業與董事會機制

亞洲企業與董事會機制

亞洲企業與董事會機制

梁馨予 Hsin-Yu Liang

逢甲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

OECD(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)的公司治理六大原則已被公認為各界可依循的指標,這六大原則為:1.確保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;2.落實董事會責任;3.資訊揭露及透明性;4.重視利害關係人權益;5.機構投資人、證券市場及其他仲介機構;6.保障股東權益、公平對待股東及發揮重要功能。為因應亞洲區域國家對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視,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3年12月發布五年期的「強化公司治理藍圖」(2013~2017);2018年4月24日接續再推行三年期公司治理藍圖(2018~2020),驅動企業主動改善公司治理文化。本文結合五篇《哈佛商業評論》全球繁體中文版的文章,提供一個思維架構,協助台灣企業了解市場機制下的公司治理、亞洲企業公司治理施行成效不彰的原因、台灣企業公司治理現況,還有未來董事會組成的改善重點方向。

《哈佛商業評論》全球繁體中文版〈市場、企業與公司治理〉一文,討論科技不斷推陳出新後,人類能夠脫穎而出、且超越其他物種或機器的關鍵因素,在於人類具有集體分工合作與利他行為,透過家族發展,產生建構「市場」的能力。人類透過市場機制這隻「看不見的手」接觸到互不相識的陌生人,「彈性」且「大規模」地與人合作,達到規模經濟、範疇經濟及密度經濟之文明社會體制,經濟活動擴大到所有跟人有關的生活各面相及公共領域。

市場機制與公司治理

市場的行為主體是「廠商」,若是上市櫃企業,資金籌資管道為社會大眾,因此,政府等監管部門必須適時介入監督與管理,督促廠商建置能保護投資人權益的公司治理。1990年代末期,亞洲金融危機過後,大多數亞洲國家已著手進行治理改革;2002年美國通過「沙賓法案」後,公司治理改革重點轉為企業總經理或執行長對財務報表進行背書,同時,也規範企業成立審計委員會,並設立獨立董事。然而,亞洲地區企業的公司治理改革成效仍然不彰,原因在於大多數董事會並未進行落地改革,只是依法規要求,備齊審計委員與獨立董事而已。

亞洲企業與董事會功能

《哈佛商業評論》全球繁體中文版〈改善公司治理,亞洲企業董事會該怎麼做?〉一文提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