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rovident Communications公司創辦人及執行合夥人。
執行長身為企業的高層領導人,由董事會監督,但如果執行長做出不利於公司的行為,或是會影響公司的行為時,在公司之外的董事們,又難以即時發現或處置。然而,有些企業卻能妥善掌握執行長的行為,它們通常具備三種特質:擁有主動的董事會、進行同儕管理,以及匿名舉報方式。這些做法有助於企業建立良性而有效的高層督責機制,以防患未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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